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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農業局推動漁電共生謹守生態、生存及意願3原則 - Yahoo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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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農業局強調屋頂型綠能推動以營農為主,種電為府,漁電共生則是謹守生態、生存及意願優先三原則。
(記者李嘉祥攝)

▲南市農業局強調屋頂型綠能推動以營農為主,種電為府,漁電共生則是謹守生態、生存及意願優先三原則。
(記者李嘉祥攝)

針對近日外界討論「全台搶種電 害農漁民丟飯碗」議題,臺南市政府農業局今日澄清表示,目前農地上能設置的綠能設施可分為屋頂型及地上型兩種,前者需具有農業經營事實,始得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後者則需位於公告不利耕作區範圍、部分漁電共生始得同意設置,以兼顧農業生產、農民收益與綠能發展。

南市農業局表示,屋頂型綠能設施應以營農為主,種電為輔,故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該農業設施依規定應依原核准的農業經營計畫內容使用,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生產及經營,其農業生產之產量標準,並須達農業統計年報最近3年平均產量之7成以上,農業局更對於營農型綠能設施落實查核管理,於105年前後嚴格執法廢除附屬綠能案件不符原核定計畫案場達90餘件,107至108年申請案件審核趨嚴謹,申請合格備案件為13案。

農業局強調,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及落實農地農用原則,南市推動漁電共生設置,對於漁電共生專區設立審查,謹守生態優先、生存優先和意願優先等三個優先原則,強調必需達成養殖、創能與環境三贏局面。對於「漁電共生」地面型種電審查也秉持「農漁為本,綠能加值」原則,配合農委會水產試驗所漁電共生模場試驗研究基礎,以穩健務實方式,推動養殖漁業與綠能設施結合利用,要求綠能業者需與地主及承租漁民三方達成共識,設置綠能後應優先由原魚塭養殖漁民承租養殖,保障漁民工作權。

農業局指出,對所規劃場域也要求避開環境敏感地區,且於施工及運轉期間要求進行定期生態及環境監測,並嚴格把關限制綠能業者僅可使用清水清洗太陽光電板,禁止使用化學藥劑,並提出太陽光電板回收計畫。確保養殖漁民、在地居民與環境生態之平衡發展,兼顧養殖、環境、創能三大面向,未來除對營農型綠能設施落實查核管理外,對非營農型綠能設施申請案件也將更加嚴格審查,以維護農業經營環境完整性,保障農民收益。




July 23, 2020 at 05:28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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