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卸任總統後,仍心念農業金融法制定的李前總統,在各種場合演講、發表文章敦促進度,源於任職農復會期間,就已建構的「獨立於一般金融之外的農業金融體系」的想法,足見先生立意在臺灣農業有一番作為的信念。
此篇,作者除了敘述農業金融法制定的理念與過程,更詳述台灣農漁業最黑暗的篇章,亦即在 2001 至 2002 年間,36 家調整後淨值為負數的農漁會信用部強制讓與銀行承受事件,引發「1123 與農共生」大遊行之後,如何堅持理念制定農業金融法。
文/丁文郁
▌ 二、制定農業金融法與建構我國獨立於一般金融之外的農業金融體系的促成者
制定「農業金融法」,是李前總統 2002年9月12日應邀出席「全國農漁會第二次共識大會」發表演講所提出的主張之一。雖然制定「農業金融法」議題已有學者專家提過的建議,但對政策有影響力之人有此主張並公開呼籲者, 李前總統可說是第一人。
配合李前總統提出制定「農業金融法」的主張,作為農漁會智庫的農訓協會分別於9月25日、10月3日、10月8日,密集舉開3次研訂「農業金融法」草案會議,未雨綢繆為「農業金融法」立法工作做準備。當然制定「農業金融法」,自然也成為「1123 與農共生」大遊行十大訴求之一。
在此次信用部改革事件,由於李前總統力挺農漁會導致社會輿論逆轉,加上10月29日農漁會同步赴各縣(市)政府與議會請願活動如期成功展開,迫使政府必須面對制定農業金融法的壓力,所以行政院於11月16日召開專案會議,並提出有關農業金融的五項結論。依據11月16日農業金融專案會議的結論,11月19日行政院與自救會7召開農業金融法協調會,達成六項結論。前述結論後來也都具體落實在農業金融法相關條文中。
隨著11月23日「1123 與農共生」大遊行圓滿成功,行政院為善意回應自救會之訴求及主張,訂於11月30日召開全國農業金融會議。針對此事自救會於11月27日召開第7次委員會,決議出席全國金農業金融會議。透過11月30日全國農業金融會議,凝聚了制定建構獨立於一般金融之外的農業金融體系的農業金融法共識。隔日筆者在無預期下接獲李前總統來電,關心全國農業金融會議舉開情形,與農漁會對全國農業金融會議結論接受程度。
2003年元月8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農業金融法」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開啟了農業金融法立法工作序幕。所以在2003年2月21日由自救會白添枝會長帶領筆者在內重要幹部晉見李前總統,面報推動農業金融法立法工作等事宜與尋求支持。
為促成早日完成農業金融法立法工作,2003年2月25日自救會發動各級農漁會總幹事齊赴立法院訴求本會期(第5屆第3會期)通過農業金融法。同日立法院將行政院版「農業金融法」列入程序委員會議程審議,並連同立法院各政黨黨團提出的「農業金融法」草案,交付立法院經濟暨能源、財政及法制聯席委員會併案審議。
2003年3月17日立法院經濟暨能源、財政及法制聯席委員會首度併案審查「農業金融法」草案,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採人海戰術,大量登記發言,以拖延杯葛討論審查。最後發生有民進黨籍委員占據發言臺,與主席曾蔡美佐委員發生口角衝突而告散會。隔日上午李前總統致電筆者,主動了解昨日立法院審查「農業金融法」草案情形,並表達會促成早日立法。
2003年3月19日下午4時,立法院經濟暨能源、財政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主席曾蔡美佐,邀請自救會代表與立法院在野黨團代表,以行政院版「農業金融法」為基礎,研擬可以為執政黨及行政院接受之協商版「農業金融法」版本8。同日下午6時,立法院經濟暨能源、財政及法制聯席委員會針對「農業金融法」草案表決通過「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並應先經黨團協商。」決議。
針對「農業金融法」草案,雖然立法院經濟暨能源、財政及法制聯席委員會於3月19日已審查完竣,但就全國農業金庫資本總額額度、政府出資比例、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的引進與產生方式、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退場機制、36家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善後處理等議題,因仍存有重大分歧,才會決議送立法院院會進行二讀討論前,應先經黨團協商。
所以在 4月29日9、6月5日10立法院進行2次農業金融法政黨協商,仍未有共識。由於6月6日立法院本會期休會日,確定農業金融法無法在第5屆第3會期完成法制程序。6月30日立法院第3度進行農業金融法政黨協商,筆者與農訓協會王心儀研究員代表自救會出席旁聽,針對農業金融主管機關兩級制、各級農漁會都具發起設立全國農業金庫資格、農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不另新設,仍交由中央存保公司等達成共識,其餘爭議事項於即將召開的臨時會處理之決議。
立法院於 2003年7月8日至7月10日召開臨時會,審查包括農業金融法在內的財金六法。7月9日上午農委會李金龍主委,安排包括筆者在內自救會重要幹部11赴行政院,與游錫堃院長溝通農業金融法立法相關事宜,並就行政院版與自救會版12項差異點達成協議。7月9日下午5時立法院就農業金融法開始進行政黨協商12,直到晚上11時;隔日上午9時30分就昨日政黨協商達成協議部分,由農委會彙整擬具協商版農業金融法,再經立法院政黨代表進行條文內容確認,直到下午3時30分立法院各政黨黨團代表才簽字確認。
依據7月10日下午立法院黨團協商確認的農業金融法草案,晚上約8時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業金融法,建構我國獨立於一般金融之外的農業金融體系終於有了法源依據。筆者隨即接獲李前總統來電通知並祝賀,當下眼淚不禁奪眶而出。由此可見,李前總統一路緊盯著農業金融法立法進度,才能在該法案完成立法程序的第一時間電告筆者。
誠如李前總統所說在臺灣以農業為主要產業的年代,正是他服務於農復會期間,就有了建構我國獨立於一般金融之外的農業金融體系的想法,但在財金部門的反對下無疾而終,即便是擔任總統期間仍無法如願,沒料到在卸任總統後,機緣巧合下促成農業金融法的制定,多年來的想法得以實踐。
國人皆知李前總統對其獨生孫女關愛之情無以復加,所以他對制定農業金融法的重視與欣慰,可從 2003年9月20日應臺南縣李登輝之友會邀請在臺南縣文化中心演講時,由衷說出「農業金融法的通過,比我家生一個孫女還要高興。」一覽無遺。
就立法程序而言,筆者除參與自救會版農業金融法研擬、政策宣導與辯護外,該法在行政院與立法院歷次協商會議,代表自救會也是無役不與,在那段期間筆者多次面見與致函李前總統報告進度與求援。在金融檢查一元化的政策已告確立的同時13,一項不為行政體系財金部門樂見的農業金融法,能夠在立法院審議不到半年就完成立法,處處可見到李前總統著墨之處。
從事實而觀之,依據農業金融法而建構獨立一般金融之外的農業金融體系已趨穩健,且讓農漁會信用部不僅免於被不當基層金融改革政策消滅,還已能夠由剝而復14,繼續提供農漁民農業融資需求與許多偏鄉民眾金融服務,李前總統的主張與堅持是經得起考驗。
▌ 三、36家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信用部得以重設與爭議資產能夠無償返還無可取代的推手
發生在2001年及2002年,共計36家調整後淨值為負數之信用部強制讓與銀行承受事件(以下稱36家農漁會事件),無異是臺灣農漁會發展史上最黑暗的一頁。而此一事件不僅是我國金融史上第一遭,亦是農業史上之首例, 更是唯一一次由非農業體系的銀行,介入信用部退場的處理機制,導致信用部因而脫離農業體系。
如果說2002年8月22日財政部發布的信用部分級管理措施,是引發「1123 與農共生」大遊行的近因,36家農漁會事件絕對是遠因。
回顧為信用部分級管理措施不當政策,於2002年9月10日首次晉見李前總統,面報政府在金融金構合併法的授權下,強制將36家農漁會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時,他以一位農經學者的觀點就已經深不以然。所以在9月12日應邀出席「全國農漁會第二次共識大會」發表演講時,首先就抨擊政府以強制手段,將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交由銀行經營,猶如臺語俗諺所說「將牛牽入豬稠」是非常錯誤的做法。所以一再要求筆者日後在制定「農業金融法」時,一定要將36家農漁會重設信用部的法源依據放進去,讓36家農漁會能繼續提供當地農漁民農業金融服務15。
但在與行政院及立法院歷次的農業金融法協商會議,是否納入36家農漁會事件善後處理條款,一直都是爭議與導致最後破裂的主因。然而秉承李前總統此一任務之交辦,與依據自救會決議及「1123 與農共生」大遊行提出的十大訴求,包括筆者在內參與協商的代表都不曾放棄與退讓。
印象最深的是立法院第5屆第3會期臨時會於2003年7月9日下午5時,就農業金融法開始進行政黨協商,最後針對36家農漁會事件善後處理條文僵持不下。行政院代表從一開始反對到提出對應條文,但其內容仍不被出席的自救會代表所接受,所以筆者只能急電李前總統報告狀況,不久之後時任行政院秘書長劉世芳來到協商會場,拿著行政院針對36家農漁會事見善後處理的對應條文和自救會版本看了看,開口就對行政院代表表示,行政院對應條文沒有自救會版本寫得好,就不用再堅持了。之後情勢才明朗化,有關36家信用部被銀行承受之農漁會善後處理事宜,依據自救會版文列入農業金融法,農業金融法的協商才得以完成。
雖然事後筆者未曾就劉世芳秘書長適時出現,並全盤接受自救會處理36家農漁會事件研提之條文一事,李前總統是否起了關鍵作用向他求證,但至今相信接獲筆者報告協商瀕臨破局的李前總統,一定有所處理,不然劉秘書長不會那麼巧在緊要關頭出現,並指示接受自救會版本。所以參與制定農業金融法人士與新聞媒體,都稱做為處理36家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重建法源依據的農業金融法第59條16是「李登輝條款」。
有了法源依據後,李前總統隨即於2003年7月14日、10月14日分別拜訪桃園縣觀音鄉農會、屏東縣林邊鄉農會等2家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除了以行動表達對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農漁會關懷之意,同時透過公開演講提出3項呼籲,敦促民進黨政府在農業金融法第59條基礎上,展現解決36家農漁會事件善後處理的誠意。
2003年7月30日,由自救會安排,筆者陪同36家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的農漁會代表拜訪李前總統。在 3小時座談中,透過與會代表的說明,除了讓李前總統充分了解到36家農漁會目前困境外,同時他也允諾針對 36 家農漁會事件後續處理,一定會提供必要協助。
依據農業金融法第61條之授權,行政院明定2004年1月30日為農業金融法施行日,因重設信用部法源已實施,高雄縣鳥松鄉農會於2004年4月6日獲准重設信用部,並在2004年7月5日營業,開36家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重設信用部的先河。但旋即遭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以下稱存保公司)極力抨擊。
依據農業金融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爭議資產之認定與處理的法規命令,應在農業金融法施行後半年期限完成。趕在期限最後一天即2004年7月30日,在與前述36家農漁會充分溝通並可以接受的前提下,由農委會與金管會會銜發布「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面對首家重設信用部獲准後馬上遭到財金部門抨擊應如何因應,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已然訂定施行如何才能儘快落實,2004年9月16日在筆者陪同下,36家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總幹事晉見李前總統面陳困境並向他求援,聽取完整報告掌握全盤情況後,李前總統明確指出會請農委會李金龍主委妥為處理。於是才有 2004年10月6日農委會李金龍主委與36家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代表座談會之舉開。
依據2004年10月6日座談會之結論與共識,為回應財金部門對重設信用部的抨擊,並建立審核信用部重設機制,農委會農業金融局(以下稱農金局)於2004年11月23日召開「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漁會重新申請設立信用部之審核事宜座談會」,並在2005年7月1日訂定「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之審核基準」,做為准駁依據。
再者,依據「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農金局自2005年3月21日至5月4日,分別安排有此一問題的32家農漁會與金管會及承受銀行召開專案會議,並處理完成爭議資產轉回事宜,總計應無償返還農漁會之資產(股票、土地與建物)金額達1,565,675,000元。
36家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中,除鳥松鄉農會外,其餘35家中有31家於2006年3月依政府規定,提出重設信用部申請。但在農金局依規定進行審核時,由於金管會與存保公司大肆反對,並透過媒體對重新申設信用部一事極盡污衊之能事。此外,更策動時任行政院蔡英文副院長於當年6月19日召開的「31家農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政策協調會議」,在原已頒布「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之審核基準」外,在作出6點行政院政策指示,導致31家農漁會提出申設信用部結果,在 2006年8月2日揭曉,只有6家獲得面試的農會,保有一線核准重設信用部機會外,其餘25家農漁會有關申設信用部被處以緩議。
有關36家農漁會事件後續之處理,最關鍵的階段乃重設信用部,卻遭受如此重大挫敗,在溝通無效且求助無門情形下,2006年8月23日與農訓協會陳秘書長與筆者等4人再度請見李前總統並向其求助,渥蒙首肯協助並致電立法院王院長。王院長就此事在8月25日召開協調會,並與行政院達成讓有意申設信用部之農漁會原則上都可以接受的4點協議結論。就重設信用部一事,迄今只有臺北市松山區農會與金門縣農會,因主客觀因素之故未完成,其餘34家農漁會都已陸續設立營業中。
為表達對重設信用部的鼓勵與支持,李前總統分別於2007年6月13日、11月29日出席雲林縣林內鄉農會、高雄縣六龜鄉農會信用部重新營業開幕典禮,蔚為地方一大盛事。李前總統的出席除了以行動力挺外,更為爾後尚待核准重設信用部的農漁會打了一劑強心針。
就36家農漁會事件善後處理,不論是重設信用部或是爭議資產返還,雖然有了善後的法源依據,但誠如前述在財金部門的消極不配合或作梗下,仍是路障重重充滿荊棘,幸賴李前總統大力支持與協助排除,筆者才能完成任務不負所託。所以說如無李前總統從制定法源起一路的力挺與強力介入並適時伸出援手,36家農漁會命運會如何實在難以樂觀,36家農漁會事件善後處理也不知伊于胡底。
▌ 四、確保 2004 年總統大選後農漁會不被秋後算帳的穩定力量
由於2002年不當的信用部改革政策,引發陳水扁總統領導的民進黨政府與農漁會的對立與心結,再加上國民黨政府因連續執政50年,和農漁會建立相對緊密關係,所以在2004年我國第11任總統大選時,多數農漁會力挺中國國民黨推出的候選人17,具體事證就是2004年3月6日,由各級農漁會動員4萬1千名農漁民於臺北市中山足球場,舉辦農業界挺連宋大會。但事與願違2004年3月20日大選結果公布,仍由陳水扁總統險勝連任,自然引起歷經基層金融改革風暴不到2年,猶如驚弓之鳥的農漁會界,有了恐被秋後算帳的高度恐慌。
因察覺到此種悸動不安的氛圍,已在農漁會界不斷瀰漫著,所以筆者在總統大選後利用李前總統一次約見的機會,向其面報農漁會界有此一嚴重現象,恐不利於剛建構的農業金融系之穩健發展與農漁會的永續經營,所以請李前總統出面向陳水扁總統喊話,期能消弭民進黨政府對農漁會秋後算帳的計畫於無形,藉以安定農漁會界惶恐不安的情緒。
聽後李前總統二話不說就接受建議答應幫忙,隨即聯繫時任農委會主委李金龍先生,請他安排場合與公開談話的機會。因此才有農委會於2004年5月13日、5月27日、6月10日,分南、中、北部3區,舉開以該區各級農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為對象的「農漁業發展座談會」,並由李前總統發表相信政府不會也不應秋後算帳,並要與農漁會攜手共建農業金融體系等意涵的專題演講。驗之事實,在李前總統公開發表演講後,就未曾發生有農漁會被追殺與秋後算帳等情事,應和李前總統即時協助並出手化解有密不可分之關係。
【註解】
7 當天協調會自救會代表計有3位,除筆者以自救會執行秘書身分出席外、還有農訓協會王心儀研究員及板橋市農會王雪慧總幹事。
8 隔日(3月20日)由自救會2位執行秘書顏建賢、筆者與農訓協會王心儀研究員等3人連袂赴立法院各黨團分送此一協商版「農業金融法」。
9 因國民黨籍高育仁立委,提出全國農業金庫應由合作金庫銀行轉型,不宜新設之主張,與自救會及在野黨版本不同,導致第1次黨團協商會未進入實質討論即宣告散會。
10 會中國民黨籍高育仁立委,再度提出全國農業金庫應由合作金庫銀行轉型,不宜新設之主張。主席曾蔡美佐委員裁示,農委會就全國農業金庫採新設或由合作金庫銀行轉型提出優缺點說明,並調查農漁會投資全國農業金庫意願與金額。
11 出席者計有農訓協會林錦洪理事長、陳明吉秘書長、自救會發言人劉松齡、陳朝輝、莊轉心總幹事、執行秘書顏建賢、高雄縣農會蕭漢俊秘書、農訓協會王心儀研究員與筆者等人。
12高雄縣農會蕭漢俊秘書、農訓協會王心儀研究員與筆者,全程在立法院政黨協商會場待命,以隨時提供協商時必要諮詢。
13 農業金融法通過三讀的當天,立法院也制定金融檢查一元化的法源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14 由2019年底農漁會信用部全體逾放比率0.81%、備抵呆帳覆蓋率727.77%等數據,代表體質健全。
15 筆者承李前總統之託負,以自救會執行秘書身分,配合2004年1月30日施行的農業金融法相關規定,參與並協助36家農漁會進行後續重建工作之處理。
16 農業金融法第59條:本法施行前,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於本法施行後,為辦理農業金融業務設立信用部,不受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四條第二項限制。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其爭議資產之認定標準與處理準則,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部會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訂定處理之。
17 總統與副總統候選人分別為連戰與宋楚瑜。
【延伸閱讀】
*此文後續也將刊登於「農業推廣文彙」。
作者/丁文郁臺灣大學農業推廣學博士、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高級研究員兼出版處長。經歷:全國農漁會自救會執行秘書、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評價小組委 員、行政院農業委員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評價小組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肥料價格審議小組 |
September 18, 2020 at 10:21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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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一段與李前總統登輝先生的農業奇緣(中篇)/丁文郁 - 農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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